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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作者:秘书处      来源:秘书处      点击:1005      时间:2009-06-10      文字:

 

 

温州市龙湾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英文译名为:WenzhouLongw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ZLWYEA

    第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性质是:

    全区性的以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主体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温州市龙湾区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企业家,努力在龙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城区的综合竞争力的进程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由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主管,在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地址设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电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2、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3、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企业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加强经济业务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4、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5、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帮助青年企业家及时获取有关经济信息,提供形式多样的政策、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

7、评选、表彰、宣传区级优秀青年企业家,向温州市、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参加市、省级优秀青年企业家及国家级优秀青年企业家的评选,并举荐区级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各级各类青年人才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龙湾籍青年企业家或在龙湾经营的外地青年企业家,原则上企业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企业副总以上级别,任现职或相当职务两年以上。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申请。入会原则上需经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理事推荐,推荐为会员的会员,需由1名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入会;推荐为理事的会员,需由1名副会长或2名常务理事推荐入会;推荐为常务理事的会员,需由2名副会长推荐入会。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应需的个人照片及相应材料,经所在企业盖章同意后,需经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

2、审查。由青企协秘书处进行审查上报。 

3、审批。青企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权青企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4、入会。由青企协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新会员在收到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即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统一印制会员证,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不得转让、转借。会员证遗失,需向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秘书处挂失,并刊登启示。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和使用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资料的优先权;

4、有对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5、有参加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章程,执行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决议;

2、完成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交办的工作和参加规定的活动;

3、自觉维护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按规定主动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退会

1、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年龄超过;一般情况下,45周岁即自然退会,若继续留任需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凡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作自动退会处理;

3、会员连续一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4、凡会员作出有损区青企协声誉的行为或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或其它原因,由常务理事会表决作开除会籍处理;

4、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应将书面报告提交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秘书处备案,经协会各主管领导签字后呈(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荣誉会员

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对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等条件在会员中产生。荣誉会员除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与其他会员享有等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并通过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审查并经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领导工作,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核心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3年,每年由会长主持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设立协会相关机构、部门;

3、讨论并通过协会工作要点;

4、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

5、决定副秘书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6、研究决定协会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协会工作;

2、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3、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热心于协会工作等条件在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中推荐。秘书长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荐,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区青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审查并经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会长为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议;

2、检查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要点;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协会的制度;

2、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事项;

3、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要点;

4、密切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

5、发展会员和会费收缴工作;

6、协会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7、管理协会的财产和经费;

8、协会档案资料管理和文件编发工作;

9、接待来访和对外联络工作;

10、在秘书处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

第三十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经费来源有: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会员交纳会费数额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和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经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温州市龙湾区委和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温州市龙湾区青企协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温州市龙湾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温州市龙湾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自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龙湾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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