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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资料汇编

作者:      来源:秘书处      点击:765      时间:2009-08-18      文字:

 

    

 

一、区级政策

1、龙湾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温龙政办〔2006128号)…………………………………………………1

2、龙湾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温龙政办〔200715)……………………………………………………3

3、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温龙委发〔200772) ……………………………………………………5

4、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温龙政发〔2007117)……………………………………………………9

5、龙湾区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

(温龙政办〔2007168)…………………………………………………11

6、龙湾区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

(温龙委办发〔2007202)………………………………………………12

7、关于扶持龙湾区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温龙委办发〔200820) ………………………………………………16

8、龙湾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转产转业的实施意见

(温龙政办发〔2008143) ………………………………………………17

9、龙湾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温龙政办发[2008]168号)………………………………………………19

10龙湾区2009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22

11、龙湾区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意见……………………26

二、市级政策

12、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激励办法

(温委办〔200533)………………………………………………………27

13、温州市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办〔2006176号)…………………………………………………28

14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93号)……………………………………………………30

15、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93号)……………………………………………………34

16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8-12-24发布)…………………………………38

17、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28号)…………………………………………………39

18、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41

19、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43

20、温州市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45

21、温州市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49

22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51

23、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温市科知发〔200911号)………………………………………………54

三、其它政策

24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浙科发政〔2008195号)………………………………………………56

25、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科发条〔200975号)…………………………………………………58

26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62

 

龙湾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温龙政办〔2006128

 

  为加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7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0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255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每年从三电资金、区财政和区科技资金中各筹100万元,共计300万元。

  三、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扶持对象

  在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五、扶持范围

  (一)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项目。

  (三)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五)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六)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项目。

  六、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和费用资助的方式,项目投资不包括基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七、补助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五)研发机构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七)对组织开展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节能降耗宣传教育以及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每年安排1020万元专项经费。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区经贸局、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区经贸局、科技局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区经贸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三个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九、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政府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区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区政府。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龙湾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温龙政办〔200715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资金,基数为450万元,今后根据上一年的财政收入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年度贴息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要符合《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龙湾区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区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

  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区工业企业及现代物流企业。

  扶持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权限已经经贸部门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并已实施的技改项目,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二)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符合项目批准要求。

  (五)扶持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 补助标准

  实行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补助额,以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联合核定。对技术项目实际投资额按3%-6%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属于省级以上高新产业、名牌、商标的企业,以及省、市“五个一批”企业,其技改项目贴息率为6%

  2、属于市级高新、市名牌、市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区百强企业、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其技改项目贴息率为5%

  3、一般项目贴息率为3%-4%,对企业规模大、技改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4%,否则为3%

  4、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连续几年来技改投入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贴息上给予倾斜。

  5、已取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项目,区财政贴息率掌握在2%-4%

  6、对已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再予以补助市级以上财政补助额的50%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技术项目完成后,每年4月和9月实行申报和受理。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区经贸局提交申请技改验收报告。每年5月和10月,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承担企业进行技改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包括技改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贴息参考依据。

  (二)申请报告包括:

  1、《温州市龙湾区技改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有关设备等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5、技改工作总结。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并上报区政府同意后,经媒体公示,由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然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表”。项目企业凭下达的“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表”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受年度审计。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十条 其它

  原技改贴息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文件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OO七年二月一日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温龙委发〔200772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实施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切实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大对传统产业提升和高新产业培育的扶持力度
    1
、通过克服技术瓶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一是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在阀门、民用电器、食品与制药装备、鞋革等区域优势产业中,通过运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和计算机集成制造(CIMS)技术,实现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高效化、最优化。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技术,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积极培育扶持信息化应用的技术服务机构,加快信息化人才引进与培养。二是积极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改造提升阀门、食品与制药装备、制笔、制鞋、水暖洁具、不锈钢、民用电器、合成革等传统产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利用新技术、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利用科技联合招投标等载体,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三是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每年实施3-5项区重大科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鼓励企业参与实施863973计划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863973等项目和对省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将根据下拨的资金额度进行相应配套。
    2
、通过培育和引进高新产业解决发展要素制约。一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二是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星火计划的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鉴定后给予0.5万元的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
    3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问题。充分发挥山上杨梅、平原蔬菜、滩涂养殖三大产业的品牌优势,鼓励和支持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无公害种养技术及其产业化技术开发,支持农产品、海产品食品深加工技术及其产业化技术开发。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取得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家级有机、绿色农产品给予4万元的奖励,取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的科技补助。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民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配合“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把面向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知识的宣传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开展农村科技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加快推广农民信箱建设,为广大农民提供实用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载体和科研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1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鼓励创建专业化设置、企业化运作的科技服务中心、信息技术服务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生产、科研提供技术、信息和检测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各类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性贸易收入,经认定登记和税务部门审核,免征营业税。
    2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加快阀门与中药制造设备行业创新平台建设步伐,其他支柱行业的创新平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行业创新平台各奖励50-10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通过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完善科研软硬件环境。
    3
、加强综合及专业孵化器建设。建立科技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以租金优惠的方式鼓励处于创业初期的民营科技企业入驻龙湾科技产业园(基地)孵化器。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提高特色产业规模竞争力,强化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每年给予每个基地30-50万元的建设支持经费,用于完善基地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对在我区新落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每亩土地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三、加大对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育的扶持力度
    1
、积极实施“聚才工程”。千方百计地引进国内外高素质科技人才和优质科技资源,实行技术要素参股、人力资本出资入股和收益分配政策,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奖励等制度,积极探索人才柔性流动和全面代理等新型机制,全方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型人才。
    2
、深化与大院名校人才合作对接。从科技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合作交流,加强各类学术交流和科技经济合作洽谈活动,每年开展1次校企对接会。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人才和核心技术为重点,与国内各大院名校共建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
、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对全区民营企业中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分别给予每月300元、150元的补助,鼓励企业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设立区“十佳”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为民营企业高科技人员公寓。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区域建造人才公寓,支持和鼓励高科技人员落户龙湾创业。高科技人才的配偶就业与子女入学政策按区有关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标准建设的扶持力度
    1
、积极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6万元、0.9万元的资助。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及申请国际发明条约(PCT)申请受理的,每项给予0.3万元的申请补助。对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
    2
、积极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实施标准提升工程,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鼓励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主要起草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或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补助。并全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商标,做大企业品牌,在科技型企业中,凡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如该奖项与区委区政府其他规定发生重复的,奖励额以最高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3
、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每两年评选一次“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功勋企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百强企业评选活动中,评选条件中的年销售额和实缴税费分别下浮20%10%。并全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国际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对登陆创业板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20万元,对登陆中小板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30万元,对登陆主板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50万元(如该奖项与区委区政府其他规定发生重复的,奖励额以最高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五、加大对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引导的支持力度
    1
、建立科技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好科技领导机构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科技、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引进和培养人才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重大任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新技术投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统计部门要会同科技、发改等部门,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的研究,客观分析、及时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态势,共同推进我区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
    2
、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评价和统计工作体系建设,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评审和绩效考评,整合科技资源,提高科三经费使用效能。
    3
、深化工作目标考核。加强对镇(街道)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把科技发展列入干部任期内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进一步落实科技、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统计等部门的考核责任。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科技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4
、加大科技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机制,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不断增加财政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区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水平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水平,到2010年,科技投入占区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4%以上,镇(街道)科技经费达到镇(街道)财政支出的3%以上。
    5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允许企业依法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30万元以上的,允许按规定加速折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
、完善投融资体系。鼓励国内外资金来我区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展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和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风险资本市场,创建由资信条件良好的大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境外风险投资为示范、民间投资为主体的风险资本供给主体结构。
   
六、加大对创新环境建设和创新文化培育的支持力度
    1
、积极营造创新文化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在创业创新中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大力开展科普活动,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财政预算经费逐步提高。鼓励企业创新业、能人创大业、百姓创家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区”的浓厚氛围。
    2
、全面树立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改变要素、投资驱动发展理念,破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全力做好创新体系建设,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全面树立创新驱动发展的科学理念。
    3
、逐步建立区域创新网络体系。发挥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能力提升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逐步建立企业、研究机构、中介组织和政府协同互动的网络关系,充分发挥创新体系中各个技术环节、各种创新要素、各个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产生巨大的创新效能。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龙委发〔200638号文件相应停止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与国家、省、市新规定不符的,以新规定为准。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07
1227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温龙政发〔2007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06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区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一)建立有效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办公室,并在办公室显眼处悬挂专利法规政策、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等。专利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能力,包括专利知识掌握情况、专利检索查新能力、专利技术分析能力等;专利培训费用、专利费、设计人员奖酬经费等应足额到位。

(二)制定并实施专利宣传培训计划,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强。专利培训包括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活动与派员参与有关单位举行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企业内部重视专利文化建设,专利文化在企业内要有一定展示度。

(三)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必须制订技术开发及专利申请、维持、放弃、实施、许可、保护等专利工作制度,制订专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行为规范,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范化、日常化。

(四)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必须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等,建立专利信息库,随时掌握本行业专利技术最新情况;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先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项目的都必须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切实维护设计人员的署名权等合法权益,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奖两酬”政策。

第五条   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拥有有效专利5项以上(含5项),并且每年有2项以上的专利申请。有效发明专利1项作为有效专利4项统计。

申报企业当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经济效益需财政地税部门确认),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常年申报,每年评审2次。

第十条   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专家评审,区科技局拟认定,向社会公布拟认定结果并征求意见,最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发文。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与相关支持:

(一)专利示范企业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并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区科技局对专利示范企业在专利工作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其专利权予以重点保护;

(三)专利项目申报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浙江省、国家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措施:

 (一)专利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考核工作,区科技局不再组织考核。

企业已获得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但当年经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纳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考核。

(二)考核专利示范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

(三)企业若在专利示范创建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施行。

 

                                      OO七年七月二十日
龙湾区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

温龙政办〔2007168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区、名牌兴业”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增强我区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龙委〔200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首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等17个奖项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对首次经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经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5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奖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3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商标品牌基地、国家地理标志、国字号产业制造基地、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质量奖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国字号产业基地+后缀、省区域名牌、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温州市名牌产品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层次多项名标(名牌)称号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奖项续认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针对200711起取得的各项品牌荣誉,已受表彰的不在此列。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OO七年十二月七日
龙湾区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

温龙委办发〔2007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

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区现代化滨海新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龙湾区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龙湾区),经办理有关手续来龙湾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区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是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紧缺人才。

第四条  引进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6、国外具有以上15项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含留学归国人员);

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我区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

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企业自聘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章  人才引进方式

第五条  鼓励引进单位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动外,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挂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骨、合作经营、聘请顾问,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形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鼓励取得执业资格的海内外专业人才依法在本区开设中介或专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引进第四条14项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引进人员愿意来龙湾落户的,可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符合有关落户政策的,其配偶、子女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随迁,属农业户口的办理“农转非”。

第八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高级专家、正高级职称人员、博士、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安排,由区人事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对口安置。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联系安置。

第九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的子女原在重点高中和示范性初中、小学就学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相应的重点高中和示范性初中、小学就学;原在非重点高中和示范性初中、小学就学的,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中、小学就学;并均享受就读地户籍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投保。来我区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我区后一并计算。

第四章  易地安家补助

第十一条  对从市外引进,需在温州安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引进单位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标准为:两院院士100万元,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15万元。对人事关系正式迁入我区,签订服务期限五年以上的高级人才,区政府对其发放易地安家补助费:两院院士补助30万元,从第三年开始发放,每年发放6万元;国内知名专家补助7.5万元,从第三年开始发放,每年发放1.5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5万元,从第三年开始发放,每年发放1万元。其余易地安家补助费采取谁引进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安家双方同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可按补助标准就高一方享受。引进单位与用人单位就易地安家补助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双方的约定或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区级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财政拨付的易地安家补助时,应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龙湾区的,根据协议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将易地安家补助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区财政。区级机关引进人才聘用期不足五年的,根据相应补助标准按实际聘用期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区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公寓,以廉价租赁的形式提供给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条件;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给高级人才。

第五章  人才创业资助和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带科技成果(项目)或发明专利项目来龙湾投资或引进后被区科技局确立为科技项目的,政府给予一定资助。资助经费由引进单位申请,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安排资助金额。资助经费从科技三项经费和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鼓励引进单位在收入分配中向人才倾斜。企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收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鼓励引进人才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区级机关通过聘请顾问、聘用等方式引进的特殊专业高层次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协商确定收入,高于政策规定部分,由单位以补贴形式支付。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市级及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的,试点站正常运作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两年工作期内,区政府每年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留在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后,由区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博士后领取财政补助时,应承诺在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不满三年的,由所在单位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将补助费余额缴还给财政。对补助经费中涉及区财政补助的部分,按补助年限,每年补助一次。

第十八条  实行急需高级人才津贴制度。在龙湾工作期间,区政府给予两院院士每人每月2500元津贴,引进单位要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兼职助手,保证工作和生活用车;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鼓励引进单位每月也给予相应的津贴。两院院士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在龙湾工作期间享受市级医疗保健待遇。

第六章  人才激励与保障

第十九条  技术成果类奖励。凡在龙湾工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二名),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二名),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前二名),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  应用经济效益类奖励。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凡作出特殊贡献的或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人才,除用人单位给予各种奖励外,报区政府批准,当年给予50005万元的奖金。除以上政府奖励外,鼓励用人单位同时给予获奖者1倍以上奖励。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设立类似的专项资金,开展技术资助或重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外智力,开展技术攻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区政府按每个完成项目拨给项目执行单位50001万元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推荐评审,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人员(包括在我区工作2年以上柔性引进人员),纳入我区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工程推荐人选;纳入我区国家、省、市、区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及各类科技进步奖的推荐人选,其在区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三年开展一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爱才重才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其中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根据评选办法进行奖励。被评为“爱才重才先进单位”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科学技术项目和科研经费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对引进人员的创新成果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明确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予以保护。完善人才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改善创业环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的领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人才和智力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来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人才服务工作站,切实加强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完善引才机制,维护引进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大力营造 “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全区上下形成“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工程是第一工程” 的观念,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涉及经费在科技经费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OO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扶持龙湾区“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温龙委办发〔200820

 

为加快活力和谐企业建设步伐,培育与扶持一批发展充满活力、内部关系融洽、外部环境友好、党建扎实有效的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委办发〔20072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活力和谐企业在资金信贷、能源利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品牌建设、上市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先安排。同时,凡我区已实施的有关扶持重点企业、优势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除未达到相关硬性指标外,活力和谐企业均可享受,其中一些惠及企业家个人的待遇同样适用于活力和谐企业党组织书记(但党组织书记需在企业任职2年以上)。

二、明确活力和谐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在安排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青联等人民团体相关职务时,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对活力和谐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将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入围单位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作为当年度区级评选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对象。活力和谐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纳入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范围,拓宽学习培训渠道,帮助提升素质。

三、规范对活力和谐企业的执法检查。除法律规定和省、市、区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涉案检查外,区有关部门对活力和谐企业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检查,应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四、优化活力和谐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加强对活力和谐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内或周边环境整治,优化治安状况,完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按照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引导活力和谐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自主创新。区级有关部门应将活力和谐企业优先列为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六、加强舆论宣传。每年一度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结果产生后,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入选企业的创业创新经验,为活力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七、落实奖励措施。对首次入选活力和谐企业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区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八、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九、本办法由温州市龙湾区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龙湾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转产转业的实施意见

温龙政办发〔2008143

 

今年以来,受国际经济波动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我区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同时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企业也面临产业的转型升级。为积极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顺利实现转产转业,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区政府建设龙湾现代化滨海新城区和龙湾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陶瓷、化工(农药)、造纸等行业中政府明令要求停产整改的企业以及产业需要升级换代的企业。

三、产业导向

1.禁止企业向国家及省、市、区产业导向目录中明令禁止的产业转型。

2.鼓励企业向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环保型企业转型。

3.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并符合用地功能、选址合理的,可以转入黑色金属加工、服装洗涤等行业。

四、申报审批

1.企业向区经贸局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区经贸局审核后,转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

3.明令要求停产整改的陶瓷企业要在20092月底前、化工(农药)和造纸等行业企业要在200912月底前完成停产与转产转业。

五、扶持政策

1.开辟绿色通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为转产转业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企业厂区拆、改建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大力支持。

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企业申报转产转业后购买的设备允许纳入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改造完成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在原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2%的贴息。

3.加大科技支持力度。转产转业之日起三年内,对企业投入的有效研究开发费用按总额的10%-20%进行补助,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项目按上级下拨的科技经费额度的30%进行配套支持。

六、组织领导 

建立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审管办、区地税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龙湾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温龙政办发〔200816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区登记注册一年以上,财政隶属关系在本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科技研究服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基础且近三年来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从事科技研究服务的机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且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3名。

(四)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或其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总额不低于5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2%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1.5%

从事科技研究服务的机构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或其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0%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第六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科技型企业:

1.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5.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一年企业的纳税证明;

4.最近一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知识产权证书、科技计划立项证明、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单及毕业证书。

(二)审查与认定

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相关内容提交给财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相应职能就本办法提及的相关内容对企业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区科技局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整体情况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

(三)公示与发文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正式发文,授予“龙湾区科技型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

 

第四章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活动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前,企业将其科技活动情况报告区科技局。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复审按第五条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给予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享受原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待遇。

原已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转为科技型企业,不再享受科技型企业认定补助。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原《关于温州市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办〔200269号)和《温州市龙湾区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温龙科发〔2002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龙湾区2009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一、扶持外贸企业做强做大

  (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区内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超过上年部分每1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

  (二)鼓励在我区注册设立外贸流通企业。当年注册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8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3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注册当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上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进口增幅列全区前10位的进口企业给予奖励。前3位各奖励8万元,4-6位各奖励5万元,7-10位各奖励3万元。

  二、转化贸易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一)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区内企业出口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超额部分除外);出口企业出口电机电器及设备、汽摩配、船舶、阀门等国家鼓励的机电产品(退税率13%以下)的,超上年出口额部分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

  (二)支持公共保税仓库建设。对企业筹建经国家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已有公共保税仓库扩容建设项目,经海关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租金,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补助。

  (三)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考核指标为基数,每超过基数一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引导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加大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对全区出口企业参加由区政府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定的境外重点扶持展会,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人员费每家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境内重点扶持展会,摊位费给予50%补助。(境内、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附后)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20%补助。

  (三)对全区各类企业参加由区政府及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境外培训,境外考察,予以每人次补助0.5-1万元。

  (四)对参加由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赴境外考察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含,下同)以上20人以下,每团次补助1万元;团组人员超20人的补助2万元。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

  对全区各类企业在境外建立贸易分支机构、设立办事处,区知名品牌以上企业到境外开设品牌专卖店,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注册品牌且品牌被投资所在国政府或地区(行业协会)评为著名品牌的,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等项目的,根据中方当年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中方当年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下,补助3万元;

  (二)中方当年实际投资50-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补助5万元;

  (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100-3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补助7万元;

  (四)中方当年实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补助15万元。

  五、加强公平贸易工作

  (一)对公平贸易工作方面的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及组织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信息数据库,以及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企业应对贸易壁垒过程中,接受外国政府检查评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六、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对出口企业引进研究生及以上的国际贸易、外语、涉外财会专业对口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经区外经贸局和区人事劳动局审核,给予企业奖励。具体标准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每人每年2000元;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年5000元;正高职称或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级专家,每人每年1万元;对企业自己培养的国际贸易、外语、涉外财会专业人才,并在当年获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的,每1名给予2000元的奖励。出口企业其他人才和智力引进政策参照《龙湾区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温龙委办发〔2007202号)执行。

  七、建立外贸监测、孵化机制

  (一)委托服务机构,落实专业人员,对区内各行业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和联系人,以期及时收集企业出口信息,在第一时间统计、测算出全区出口企业的当月外贸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委托服务机构,对区内有自营出口权但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外贸、财务和报关等涉外业务服务。服务费用补助与其服务对象的新增进出口绩效挂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八、开放型经济工作专项资金

(一)在境内外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经费。

  (二)促成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区落户、重点外资项目跟踪和后续服务工作经费。

  (三)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等经费。

  (四)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两反一保”等各类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

  (五)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考察活动等经费。

  (六)信息化建设经费。

  九、招商选资工作补助资金

  (一)当年完成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区注册、到资的合资企业,每个项目补助1万元的手续费。

  (二)对当年引资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每到位100万美元补助1万元工作经费。

  (三)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补助。

  十、附则

  (一)申报的企业要求具备自营进出口权并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国税、地税、财政隶属关系均为本区的企业;本措施中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够的给予补足。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以上各个类别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足两千元的,不予补助。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取消或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

  (四)本措施自200911日开始实施,2008年扶持措施(温龙政办发〔2008147号)同时废止。

  (五)本措施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9年度龙湾区境内、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附件

2009年龙湾区境内、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一、境外展览项目

  1.香港亚太皮革展

  时间:2009331日—42    展会地点:香港会展中心

  2.第十四届印尼国际电力设备、技术展览会

  预定时间:2009101417    展会地点:印尼 雅加达

  3.5届巴西国际阀门、泵、管材、管道展览会

  预定时间: 20091068    展会地点: 巴西  圣保罗

  4.2009年荷兰国际不锈钢大会及展览会

  预定时间:2009118日—1114    展会地点:荷兰

  5.2009年意大利米兰国际光学、验光设备及眼镜展览会(MIDO 2009

  预定时间:2009 36日—9    展会地点:意大利米兰

  二、境内展览项目

  1.第十四届中国(温州)国际皮革展

  预定时间:200992426    展会地点:温州国际会展中心

  2.中国国际鞋类展

  预定时间:9月份    展会地点:上海

  3.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

  时间: 4月中旬和十月中旬    展会地点:4月份在深圳,10月份在重庆

  4.第六届上海国际不锈钢展览会    预定时间:9月份

  5.2009中国可持续建筑电器及节能技术展览会

  预定时间:629日—71    展会地点:上海

    

 OO九年五月五日

 

 

 

 

 

 

 

龙湾区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积极发挥我区再生资源丰富、产业链较完整的优势,帮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根据“保稳促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0932号)文件精神,区经贸、环保、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退税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

  二、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除上缴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外,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各企业可在退税申请初审批准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扶持资金返还工作。以上税款不再计入镇、街道财政体制分成。

  三、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规费的减免工作。

  四、为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区财政局将根据企业向金融部门的融资情况或退税金额(即二者中取低值),按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利率计息给企业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为企业实际缴纳税款之日起到国库办结退款手续完毕之日止。贴息结算在次年年初由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及时做好增值税退税申请工作,如因企业原因不能如期上报退税材料或不能如期得到批准,所延误时间不计入贴息时效。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用足用活有关政策,危中寻机,加快技术改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更多贡献。

  六、本实施意见中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财政、工商、国地税隶属关系必须均隶属于我区。

七、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11日起开始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激励办法

温委办〔200533

 

为推进工业发展“一二三四五”工程的实施,破解我市产业 “低、小、散”难题,做强做大一批企业,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激励办法。

    一、设立企业做强做大的台阶奖励机制。对年工业销售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领导上门赠送匾牌以示庆贺;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再加奖50万元。

二、提高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待遇。年工业销售产值达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享受以下待遇:特邀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享受市政府安排的免费全套体检一次;享受温州永强机场贵宾待遇。

企业年工业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社会责任感强、社会贡献大、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除了享受上款待遇外,还可受聘为温州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三、鼓励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鼓励企业积极邀请国内外一流咨询公司或智库帮助制订中长期发展战略。对于列为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的企业,其编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后,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企业发展空间。

四、积极鼓励企业上市。对进入拟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额度为进入拟上市辅导期后3年内企业新增税后利润的10%。对于上市或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指税务关系)迁到我市的,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

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市级新闻媒体每年设专栏重点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提升、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并加以积极推广,不断提升企业美誉度和知名度。

六、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市政府每年优先安排一批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赴国内外培训深造和参加政府组团的招商引资、引才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理念,拓展项目合作渠道。

七、健全领导联系企业制度。重点帮助企业理清思路,谋划长远发展,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凡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或列入整合提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其办理有关事项,市、县职能部门应开启“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快办;需要协调的,直报市经贸委帮助协调,遇重大问题由市经贸委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年工业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遇重大问题可直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九、建立企业排行榜。市经贸、统计部门每季公布工业规模和贡献前50名企业名单;每年公布年度工业企业规模和贡献50强。

十、规范各类检查。对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的检查,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上述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以企业上报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该激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办〔2006176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79号)、《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激励办法》(温委办〔200533号)及《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255号)等精神,设立温州市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财政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支出。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大整合力度,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效,主要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强扶大扶优,重点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做强做大。

(三)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符合财政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项目报批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对象及范围。

按照工业发展“12345”工程要求,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79号)和《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激励办法》(温委办〔200533号)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该政策范围内的有关企业项目支出和奖励。

第五条  补助(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励资金。1.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上述标准的,再加奖50万元。2.对年工业销售产值首次超10亿、20亿、50亿、100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市政府专门安排庆贺活动及表彰的有关费用。

(二)优秀企业家社会政治待遇嘉奖。年工业销售产值超5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由市政府安排的免费体检套餐和永强机场贵宾证待遇;年工业销售产值超10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聘任为温州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上述经费按规定列支。

(三)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市政府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工业“12345”工程宣传资金。市级媒体设专栏重点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提升、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并加以积极推广;每季度公布工业企业规模和贡献50强企业;每年开展评选温州市优秀企业家活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考核等工作。上述经费按规定列支。

(五)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优先安排一批工业销售产值超5亿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赴国内外培训深造、引才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理念、拓展项目合作渠道。经费按规定列支。

(六)企业管理机制创新奖励。凡经认定列入企业管理机制创新(含企业整合提升),每年评选10家,每家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确认。

(二)优秀企业家社会政治待遇嘉奖,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联合确认。

(三)企业上市奖励,由市经贸委、市上市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确认。

(四)工业“12345”工程宣传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五)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六)企业管理机制创新奖励,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以上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直接拨付给有关项目实施或组织单位。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奖励资格。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1.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2.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对所属项目资金承担监督职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每年要对上年度的绩效进行报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其实际情况,积极安排一定资金,引导和鼓励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发展,共同促进我市企业做强做大。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11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9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型企业建立。鼓励市内外相关科研单位、高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优势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开展自主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我市企业实行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中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接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以及行业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我市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

(二)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工程中心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

(四)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五)批准工程中心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进行建成后的验收、授牌和考核。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中心的建设。

(三)根据工程中心计划任务书,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五)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编制《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

第九条  凡符合我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和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在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科研实力,在国内、省内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

(二)有较强的科研团队。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队伍;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1.工程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2.工程中心应设立由市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主要是审议工程中心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员由5 7 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 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的从事工程研究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50 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配套经费。 

(四)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较完善的运行制度。

(五)领导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很强的科技研发意识,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新组建的研究院所申报工程中心建设的初始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

(一)依托单位根据《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和有关指导文件,编写《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和《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经当地科技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在温州的省、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审查立项。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依托单位编写《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正式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2 年。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随时对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期按进度给予总额为200300 万元的补助经费支持,期满验收后,根据研究发展需要,可继续申请专项经费,用于添置科研设备。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重点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项目。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工程中心建设。

上述(一) 、 (二)项所需经费,除科研项目补助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外,其他经费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新增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建筑设施建设。

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规定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 ,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解决。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第六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发文并予授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采取量化方式,主要指标包括成果、专利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考评具体办法另定)。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工程中心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达不到考评指标者视为不合格,考评小组将对工程中心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市财政拨款购置的有关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考评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按不合格处理:

(一)工程技术委员会 1 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发挥不了委员会作用的。

(二)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不支持,配套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的。

(四)1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研究开发或成果转让项目实到经费低于80万元。

(五)1年内取得专利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低于3项(篇)的。

(六)工程中心每年年末应向市科技局递交《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温州市某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 ,建设期可命名为“温州市某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培育基地”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

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温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温州市组织高水平研究,特别是

应用基础研究、深化学科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

标,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以知识发展、技术原创和公共服务为目的。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

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

  (三)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五)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推荐本部门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

  (二)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

  (三)检查实验室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的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编制《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第九条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创能力的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实验室建设。

 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科研机构和市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重复或类似的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所申报领域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一定数量的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并有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有一支规模适度、学术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1.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正高职称科技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或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并有必要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有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并由实验室统一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活动及实验室运行经费的支出。

  (四)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较完善的运行制度。

  新组建的研究院所申报实验室建设的初始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下列程序申报、建设:

  (一)填表申报。依托单位根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的要求,填写《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在温州的省、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和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审查立项。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依托单位编写《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正式批准立项。

  (三)建设实施。依托单位根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实验室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四)验收授牌。实验室建设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并统一授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建设期按进度给予总额为50-10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期满验收后,根据研究发展需要,可继续申请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上述(一)、(二)项所需经费,除科研项目补助经费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外,其他经费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实验室组建所需的财政科技拨款,主要用于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建设。

  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财政科技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对我市其他单位提出的实验要求,在不影响自身科研的情况下,应该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已经授牌的实验室,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评估办法另定)。评估结果将作为衡量实验室工作业绩和安排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额度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达不到考核指标者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小组将对实验室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予以摘牌,并酌情收回由市财政拨款购置的有关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考核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按不合格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1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的。

  (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不支持,配套及运行经费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实验室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的。

  (四)1年内承担市级以上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到经费低于20万元的。

  (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数量1年内低于3篇(项)的。

  (六)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的。

  (七)实验室每年年底应向市科技局递交《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温州市某某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期可命名为“温州市某某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培育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8-12-24发布)

 

一、工业类

1、电气工程技术

2、泵阀及控制工程技术

3、汽车电子技术

4、生物材料技术

5、医疗器械技术

6、材料成型工艺与模具技术

7、新能源技术

8、激光工程技术

9、表面处理技术

10、轻化工技术

11、自动化控制及装备工程技术

二、农业与社会发展类

12、节能减排技术

13、环境生态技术

14、环保工程技术

15、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6、农产品精深加工工程技术

17、中药资源研究与开发技术

18、海洋生物技术

19畜禽养殖技术

20、花卉工程技术

三、医学类

21、外科学

22、生殖医学

23、儿科呼吸

24、麻醉学

25、检验医学

26、出生缺陷研究

27、妇科疾病研究

四、公共安全类

28、食品质量安全技术

29、科技强警技术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28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创新强工步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升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创新强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节能降耗,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创新企业成长,支持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支持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

(三)强化效益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点带面,实现专项资金效果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四条  扶持方式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五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以及制造业研发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中介机构等。具体扶持对象按各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二)扶持范围: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体项目、产品和承担研发、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补助、奖励原则及标准

(一)各单项资金补助奖励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按照实际另行制定。

(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三)下达到各县(市)的专项资金,各县(市)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及年度扶持重点领域,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通知。具体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除纸质文件外,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并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联合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补助的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其中,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联合下达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对确定给予的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各县(市)配套的,在各县(市)承诺配套后,市财政再将补助或以奖代补的资金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企业(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扶持项目中止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的项目,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及时予以中止,并视情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二)每年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业项目(产品)的申报及审核结果,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每年对省、市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对有关项目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温政办〔2005〕255号)同时废止。

 

 

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从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业导向原则。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项目。

  (三)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当年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市“135”技术赶超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企业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经市级以上经贸部门立项并实施完成,绩效显著。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企业的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按省财政补助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 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市本级企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通过鉴定后,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市“135”技术赶超计划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五)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下达各县(市)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一定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乐清市、瑞安市各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拟定补助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市本级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套取财政资金。

  (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及审核结果,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财政及审计监督。每年对专项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521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设立

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投入必须通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与应用。

  (三)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高/中费方案示范项目。

  (四)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五)支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六)支持绿色照明项目。

  (七)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3万元。

  (七)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成效显著且年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超3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项目投入必须经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

  (三)年度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节能降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办〔200814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